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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如何办理商标转让?
作者:辽宁恒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2 08:15:10
商标通常是指代表个人或公司的商品或服务的符号,文字或单词。例如,有资格作为商标的东西包括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标语或标语,符号或徽标,甚至特定的颜色,形状或声音。你能解释商标,专利和版权之间的区别吗?你会在哪些情况下使用它们?辽宁商标注册公司专利注册是指确保排除他人制造,使用或销售发明的权利的过程。
为了获得专利的资格,主题必须(1)被认为是新的或新颖的,(2)具有有用的目的,(3)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不明显的。专利适用于新发明和有用的过程。版权登记是指保护创造性的表达作品,如绘画,创意作品,雕塑作品,表演等。短语,标语和标语不属于版权法。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这一举措,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行政机关为了履行人世承诺,不得不修改、甚至废除原有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在驰名中,也越来越多地考虑了依据现实中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认定的理性做法。
1.被动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也称事后认定,指只有在发生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之后,权利人提出申请或者提起诉讼之后,人民法院或者工商机关才能够认定所涉商标是否驰名。在争议没有发生之前,即使某一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任何企业都不得请求有关部门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2.个案认定原则所谓个案认定,是指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一点在《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査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个案认定原则还意味着,驰名商标认定仅对个案有效,并不当然地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这一点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在其他案件中并不当然的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有类似的规定。
3.因需认定原则因需认定是指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主张,只有确实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加强对该商标的保护的情况下,方可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换句话说,只有在不将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不能保护该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之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对于因需认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体现得非常充分。根据其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类案件中,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一是以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是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二是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不属于以上三种诉讼,法院就不得认定驰名商标。但是如果属于以上二种诉讼之一,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认定商标驰名,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没有认定商标驰名的必要,法院也不应认定商标驰名。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出口商品的质量,国内一些企业往往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不同的商品商标,做到内外有别。但这样容易产生“两本账”问题,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会造成被动。按商标的使用目的不同,商品商标可划分为统一商标和分商标。
统一商标也称总商标或营业商标,是指企业将其厂商名称作为商标固定使用在其生产或者经营的所有产品上,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出处,树立企业的整体形象。分商标也称个别商标或等级商标,是指企业对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个不同品种、规格、等级的特定商品,各使用一个商标,专门使用于该特定商品。
这样,每种商品上都可能有统一商标和个别的分商标,都可以取得法律保护,既维护了企业的整体形象和持久声誉,又体现出新产品的特点。例如,“同仁堂”是统一商标,在其生产的专有药品上都可以使用,而其又有“李时珍”、“旭日”、“京药”、“山花”等不同的产品分商标。
台湾钢笔商品,以“龙”牌注册,其后由于不断发展新产品、为便于区别其品质、等级及广告之用,又形成“白龙”、“青龙”、“黄龙”、“银龙”、“金龙”以及“飞金龙”、“双飞龙”等商标,以分别用于标识同系列不同的钢笔产品。实际生活中的等级商标也属于产品分商标,它将企业的同种商品按质量等级分级各使用一个商标,以确保高等级商品的质量,创造名牌,成为驰名商标。
例如瑞士手表,一级表为“劳力士”牌、“欧米加”牌;二级表为“浪琴”牌;三级表为“梅花”牌;四级表为“英纳格”牌。云南玉溪卷烟厂使用的“红塔山”、“阿诗玛”等,也是按等级排列的。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出口商品的质量,国内一些企业往往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不同的商品商标,做到内外有别。但这样容易产生“两本账”问题,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会造成被动。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是企业发展的必须品,所以企业很需要一个商标来表示自己的“身份”;因而出现了企业商标购买事件,有买卖就会有风险,企业在购买商标过程中,这些法律问题要谨记!购买商标,流程中的签字、盖章、做登记是保障,一定不能少:
1、商标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
3、商标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
4、商标转让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
5、辽宁商标注册证书/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6、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协议一份。
在购买商标的期间,不是做好这几项就能防止风险的,买方也要做好下列审核确认工作:
1、要确认商标所有者是否还存在?
商标所在企业是否已经注销?如果是个人,个人是否已经死亡。如果企业注销或个人死亡已满一年,那商标的所有权便消失了,这样的商标是不能购买的。
因此,转让中所作的声明公证便是确认所有人是否还存在的最好方法。
2、确认商标的状态和商标所处的注册阶段。
有些商标是在初审公告期、公众异议期、复审期间等,会严重影响商标受让后的价值评估。商标代理机构一般不建议购买这样的商标,因为这种状态的商标不能保证能够成功转让到买方名下,或者说将会处于权利不稳定状态。
但是,如果买方看中了该商标,商标代理人也会根据情况进行建议,价格也会有所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建议。商标的状态可在国家工商局官方网站上查询,买方也可以实时登陆网站咨询赞标商标转让网的工作人员。购买商标最好上专业的商标转让网站。
3、确认商标是否许可他人?是否被质押?
这些情况最好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确认,确认商标在转让之前是否已经许可他人使用,并且时间尚未到期,或商标在转让前已经被质押抵债或已经被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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