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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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作者:辽宁恒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7 08:10:59

沈阳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它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构成的标志。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品(成服务)的牌子,就是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可视性标志。

例如:“长虹”是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电器的标志,“地奥”、“恩威”是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和成都恩威药业有限公司使用在药品类商品上的标志,“五粮液”、“全兴”则是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成都全兴集团有限公司各自生产的酒类商品的标志。而“喜来登”、“皇冠假日”、“红旗连锁”、“皇城老妈”则是这几家企业的服务标志。

这些标志将他们各自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所以,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区别性是商标的一项基本功能,或称为本质特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有关知识产权的一般读物中给商标下的定义至今仍然是:“商标是赋予某个特定企业的商品以个性,使之与其竞争对手的商品区别开来的任何标志”。《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毋、数字、三维标志和颇色组织、以及上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因此,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它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构成的标志。

按照不同的标准,商标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商标是否经过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核准注册程序,可以将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就是经过核准注册程序,在一定的范!同内享有排他性权利(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有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的商标。实际上我们通常说的商标。大都指的是注册商标。

(2)按照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顾名思义,商品商标是由商.VP提供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如使用在衣服、口用品上的商标就是商品商标;而服务商标是服务提供者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如各银行在对外营业时侧月的标志,就属于服务商标。

沈阳商标注册公司提醒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我们已经知道,成为商标的条件之一是应具有不同于其他商标的显著特征,以便于社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进行识别。

《商标法》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不过,商标注册公司认为一些标志经过长时期的使用,且形成了对某一商品的定向联系的认识,法律同时规定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一经注册,商标注册人就享有商标专用权,该权利就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其他人不得非法使用。但是,由于通用词汇已被公众普遍使用和接受,该词汇作为商标,其商标权的行使则受到一定的限制。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通用词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使用通用词汇。

企业在注册商标后的商标使用必须符合商标法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注册被撤销等后果。在使用商标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必须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所谓使用注册商标的标识,不是要求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完全一致,对商标构成要素的细微变化,不足以导致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发生变化的,通常仍然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二.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目前,对于注册商标使用在非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情况,实践一般认为:注册商标如果使用在非核定使用商品上,无论其使用在类似商品,还是跨类使用,视为未注册商标,该使用行为不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这一点,前述的高院审理终结的“GNC”商标案比较明确地规定了这一问题。该案中,第三人的注册商标“GNC”核定使用商品为“非营养用鱼油”,但其提交的证据显示该注册商标实际使用在蜂蜜商品上。

对此,高院认为:由于印制有“GNC”标识的包装盒、手拎袋均是在蜂蜜等蜂产品上的使用,并非在涉案商标核定商品非医用营养鱼油商品上的使用,因此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关于对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理解,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如果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能否视为在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上也进行了使用行为?对这一问题,一般认为:如果该注册商标已经有与之对应的商品进入市场,相关公众已经可以将该商标与特定的商品联系起来的,视为该注册商标在该特定商品上的使用;如果尚未有与之对应的商品进入市场,相关公众无法将该商标与特定商品联系起来的,不认定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条件上一个问题中,我们已经详细说明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条件,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也必须符合这些条件。

四.注册商标的使用还包括应当正确使用注册标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0’和‘R’外加‘0’。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五.多个注册商标同时使用时的规范使用注册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个注册商标,但应逐一标明注册标记。多个注册商标可以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是指正当的、善意的合法使用。如果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或将各注册商标上的文字、图形组合使用后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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