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商标注册有哪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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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商标注册有哪些作用?

作者:辽宁恒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1 08:17:42

辽宁商标注册是一个企业的灵魂,一个产品服务的名气。商标在企业中是无形的资产,商标是服务的集中体现。商标注册如此有价值,那么,商标注册有哪些作用?今天商标注册公司为大家讲述一下商标的作用。

作用一:市场流通证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品牌精髓,企业品牌形象的核心就是商标注册。只有商标注册后的产品才可以流通到该国家或地区的各大超市。企业一般在印刷厂标签、包装或者各种媒介上宣传都需要相关品牌的商标注册文件。国际贸易往来,商标也是及其重要的。国贸之间也是离不开商标的。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的必要条件就是商标注册。

作用二:商业大旗一个队伍,一个组织都有一面旗子。代表着灵魂,大旗不倒,人心不倒。攻占下来一块儿高地就插上自己的旗子,标识已经占领。商标就是企业的旗子,是该企业商品以及服务的直接表达。

作用三:资产中的重头戏商标的价值可以增加到企业的总资产额,而且越高的价值品牌越能体现该企业的商标影响力。商标注册也是间接的反应了该商品的接受程度。

作用四:消费者的识别码商标注册的产品是大众所接受的,所谓认牌购物,就是哪个品牌名气大,消费者会更倾向这个品牌的产品。商标是传达消费者与厂家最直接的表达形式。告知该品牌是哪家的。醒目突出,品牌印象深刻。创名牌才能扩大销路。

作用五:品牌纠纷的盾牌商标好比就是战争中的盾牌,谁掌握商标拥有权谁就是商标王者,王者打仗必有一伤,正所谓就是商标注册的产品享有专用权,不但可以保护自己的产品不受任何侵害,还可以诉讼对方商标使用与自己侵权。商标注册功能如此强大,到哪里办理呢?有两种方式一是到北京商标局自行办理,二是委托代理公司办理,委托代理公司办理既省时又省力。

商标转让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方、受让方签字/盖章;

2、《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由受让方签字/盖章;

3、受让方如是公司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转让方、受让方签字/盖章的转让协议原件一份;

5、办理转让注册手续的辽宁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一份。

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1、如果企业注销或个人死亡,在注销或死亡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则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

2、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申请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3、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接受移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

4、所需时间:一般自申请之日起4-6个月。

《上海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授权,上海市工商局日前起草了该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可通过网络、信件、传真等方式反映,详情见市工商局官方网站网上征询栏目。据了解,《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和二十六条从行政管理、社会监督、消协监督和质量跟踪等四个方面,强化了对著名商标的管理。

它从企业名称、著名商标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方面,明确了对著名商标的扩大保护,同时要求工商部门通过编制著名商标保护名录,加强对侵犯著名商标所有权行为的主动查处。该《办法》规定,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

对于擅自使用著名商标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著名商标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该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商品的,《办法》明确,工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办法》还规定,著名商标所有人如未妥善处理消费者集中投诉,或违规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标识,甚至涂改、出借认定证书等证明文件,著名商标将被撤销,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如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著名商标认定,或因商品质量、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著名商标撤销后,将永远不能重新申请认定。

擅自使用上海著名商标字样、标识,将被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011年,全市注册商标申请量为83998件,同比增长39%,创历史新高。注册商标核准量为56540件。截至2011年底,上海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到261800件,新增著名商标337件,上海市著名商标总量达到917件。同年,上海共有18件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上海的驰名商标总量为114件。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既然商标专用权基于注册而产生,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一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当然,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不灵的时候,遇到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决定专用权的归属了。因此,第十八条同时又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说明我们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为一种适当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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