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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文字商标的注意事项

作者:辽宁恒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6 08:56:11

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了七项商标侵权情形,是商标侵权判定中最核心的法律适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还包括涉及不侵权抗辩的第五十九条、涉及侵权赔偿额的第六十三条、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情形的第六十四条等,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基本是围绕上述法律规定审理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不同案件中可能运用到相应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或意见等。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以致具有混淆可能性,这是商标侵权案件的焦点问题,包括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这里的“相同”除标识、商品或服务本身完全相同,还包括因细微差异但不影响认知的相同和尽管名称不同但实为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相同;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这里的“类似”指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服务方式等方面趋同,“近似”指标识在音、形、义方面的近似。

当然,除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情形属构成侵权外,对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及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均需以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作为最终判定标准,此时则需要权利人结合标识的近似、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方式方法、被告是否具有攀附恶意等方面举证,后由法院或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需在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中的情形举证支持因侵权行为而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但多年实务证实侵权赔偿额的举证是“维权难”的难点之一。权利人需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上述情形均难以确定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三百万元以下酌情裁判。

实务中,在此权利人需尽量证明权利商标的使用时间、知名度、因侵权而造成的市场份额流失事实、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在网络销售、销售额信息发布、所涉及行业商品或服务的利润构成等,此部分需要当事权利人的配合。当然,侵权赔偿数额中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在维权时的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合理支出实则是先行垫付,在侵权判定成立时上述费用会由法院判令由被告偿付。这尽管不是“先投入再产出”的关系,但应成为权利人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敢于维权的后盾,是法律赋予权利人进行合法维权的保障。

现在无论是开店还是拓展公司业务首先考虑的都是保护,文字商标相对于图形商标来说更是重点。那么,注册文字商标要注意哪些事项?我们公司为大家整理以下内容。

1、数字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也是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大写的中文数字。

2、一般来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审查制度,由于登记一个字母或数字缺乏显著性不能被注册。因此,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字母或数字才能作为商标去注册使用。

3、不同语言的文字或数字可以相互组合商标使用。文字商标组合可以使用有意义的词或自己造一些没有含义的词语注册使用。

4、商标文字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规定禁止使用的文字。

5、在我国商标审查中,除了根据词义直接检索由汉字(包括汉语拼音)和英文字符组成的商标外,其他文字商标都是对图形元素进行分类后作为图形检索。

6、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除汉字,汉语拼音、英语和英语字母外,其他少数民族语言以及外国语言和字母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还应附加说明它们是什么语言及其对应的含义。否则,应根据相似的中文或英文意思或没有含义来解释。因此,如果没有特殊需要,应选择汉字(包括汉语拼音)或英文字符作为首选。

7、文字商标中的文字字体可以印刷、书写或美术体。当文字字体以图案形式变换和表达时,这种商标就变成了图形商标,而不是文字商标的原始面貌。以上就是我们公司的相关介绍,成功后要按照注册的样本去规范使用它,随意更改样式使用可能就达不到注册商标时保护品牌的目的使用,还可能会侵犯到其他人上权益就得不偿失了。

最高人民法院12月11日签发裁定,决定提审本案,并申令中止执行此前浙江省高院所作的二审判决。这意味着在最高法的最终提审判决出台之前,被告方法国卡思黛乐(CASTEL)(下称“卡思黛乐”)可以中止赔付高达3373万元的赔偿金;而此前已被一审法院查封、冻结的卡思黛乐相关商标和股权等资产也被中止执行,消除了被强令拍卖付赔的可能性。

《第一财经日报》此前曾经报道,2009年,中文“卡斯特”商标持有人、西班牙籍温州裔商人李道之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权益诉讼。2012年3月,温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方卡思黛乐侵犯中文“卡斯特”商标持有者李道之的商标权益,据此判令卡思黛乐向李道之赔偿3373万元。法方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浙江省高院,浙江省高院于今年6月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随后,卡思黛乐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最高法在裁定书中指出,法国卡思黛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而这一法条所指,是在“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

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中国区总裁殷凯则表示,最高法依法作出提审本案并中止二审判决执行的裁定,说明卡思黛乐在再审申请中所提出的抗辩理由得到了认可,“目前卡思黛乐方面还无法对最高法提审的最终结果作出预测。”殷凯说,“我们仍然相信最高法会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是欧洲最大、全世界第二大的葡萄酒企业。2011年卡思黛乐向中国出口了3000万瓶葡萄酒,同比增长50%,2007年仅有260万瓶,4年间增长了10倍。

昨日上午,市科技局副局长曹伟民做客市政府网在线访谈,解读市科技信贷扶持相关政策。今年市通过“政银企对接,投保贷联动”,不断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已累计为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了近百亿元融资,降低企业平均融资成本。科技服务型企业科技融资成本将再降低,同时,进一步扩大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等规模。探索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科技可转债、开展科技信托业务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基金等外部投资主体合作开展投贷联动,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发展。

今年,市将进一步扩大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等规模,争取2019年发放科技信贷25亿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6000万元。市科技信贷扶持政策主要包括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科技保险补贴等方面。截至2018年底,市已累计发放科技担保贷款62.2亿元、科技保证保险贷款6.14亿元,科技保险保额超过200亿元,拨付担保费、保险费及利息补贴1.42亿元,惠及我市上千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此外,今年市将进一步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设立科技金融专项服务机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成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方式开展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在考核机制、风险容忍度、审贷效率等方面创新,建立科技型企业价值评估机制。鼓励保险机构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或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建立科技保险理赔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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