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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代理机构注册商标费用的因素
作者:辽宁恒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4 08:25:05
“我的餐饮店想要注册一个商标,了解了多家商标代理机构,发现很多行注册商标费用都很低,为什么你们的费用会比较高呢?你们都能给我提供什么服务?”不久前,一位客户前来咨询顾问时问道。小编可要在这里给大家敲个警钟,辽宁商标注册费用可不是越低越好。
先来和大家普及下商标注册的官费,通常很多企业或者个人都会选择一标一类注册,什么是一标一类呢?一标指的是一个商标,一类指的是一个类别,官费和商标数量、类别选择、商品/服务群组有关。商标注册时候,不管是个人提交还是通过代理机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收费都是统一的:通过线下纸质材料提交,一标一类官费为300元,可以选择10个商品/服务项目,如果超过10个则另外加收30元/个费用。通过线上渠道提交,一标一类官费为270元,同样可以选择10个商品/服务项目,超过10个加收27元/个费用。客户注册商标时候如果选择多类别注册,则费用需要重新计算。如果商标注册过程顺利,不进行商标驳回复审、异议答辩等等,一直到领取商标注册证是不需要额外缴纳其他官费。
当注册商标费用过低,小心隐形收费,个人提交商标注册只需缴纳官费,但是通过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注册,则代理机构需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要知道一个企业都是需要盈利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也是企业。如果大家在注册商标时候发现商标注册费用有低于官费,或者刚好只比官费多个几十元、两三百元时,那可要擦亮眼睛了。
1、前期的商标查询:商标查询是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的关键因素,如果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同名或者近似都有可能会被商标局驳回/不受理。商标代理机构的顾问会耗费时间与奖励,根据客户所要注册的类别、商标来为申请人提供商标查询的服务,提供专业的意见。
2、中期的商标注册进度跟进:在商标注册申请提交之后,商标代理机构会帮助客户密切留意商标注册的进度,从商标受理、补正、初审公告到注册公告都会反馈给到客户,比如期间商标被商标局驳回、被他人提出异议,都需要在收到通知书的15日内进行提交相关文件,如果错过时间则视为放弃,客户将可能错失良机导致商标注册失败。
3、后期的商标监控:客户在商标注册证拿到手后并不是就万事大吉,如果他人申请了近似商标则会对原商标构成潜在的威胁,需要通过专业的监控系统来监测,如发现此类现象,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可以及时通知客户,如何客户不想要他人注册成功商标,避免对自己品牌构成威胁,可以选择代理机构对他人近似商标进行提出异议申请等等。
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可以提供单纯提交注册商标之前的很多服务,而且对于商标注册过程中都是十分关键的,根据服务的程度和内容不同,每个代理机构注册商标费用才会参差不齐,大家在选择的时候不要仅仅只考虑价格因素,否则到最后既浪费时间又浪费了金钱,商标还不能注册成功得不偿失。
商标转让的情形,商标作为一个企业公司的无形资产,在通常的大部分情况之下都企业公司是不会出现商标转让的情况。那么商标转让的情形是怎样的?
1、商标拥有公司不再经营,需要将已有商标兑换成现实利益的情况下,会将其商标进行转让;
2、商标拥有公司因为没有使用的需求,被暂时闲置的情况下,可将商标进行转让获取现实利益;
3、商标拥有公司被其他公司出高价购买现有商标,公司可将商标进行转让获取大量经济利益;
4、商标拥有公司因为企业合并或煎饼或改制的情况,公司可将商标进行转让;
5、商标拥有公司因为司法机关的判决导致商标转让;
6、其他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商标转让,另外需要注意商标转让时需要将旗下所有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已经申请的商标但为获批的也可以申请转让。
商标权人的权利,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在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那么商标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我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禁止权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
(三)许可权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后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制度对于企业将发展横向联合,发挥优势,扩大名牌商品生产,活跃流通,满足消费者需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转让权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转让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原来的商标权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辽宁商标注册除了需要按常规的流程走之外,还要考虑很多复杂的问题。比如商标注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去哪里办理?注册商标多久后能拿到受理通知书?未通过审查怎么办?等等。但是如果了解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原则,您就会提高办事效率了。商标注册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简而言之,商标注册要结合资源原则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再次强调一下,未经注册的商标您同样也能使用,但您目前来说还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同时,您还得留心使用在先原则,如果有人使用和您同样的商标,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哪怕在同一天申请的,在遇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时,这些原则就派上用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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