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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注册商标的风险
作者:辽宁恒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0 08:30:02
沈阳商标注册有许多困难。登记注册后,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一些企业缺乏法律意识,商标在注册成功之前就已经使用过。然而,风险是无法承受的。人们常问小编:注册商标太难了。如果不注册,我可以继续使用吗?当然可以用,但风险不小。今天我们来谈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风险”。我希望它能帮助你!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注册,使用者没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能援引商标法予以保护。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要求使用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规定:“卷烟、烟和包装烟草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应当用于卷烟、烟和包装。”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三大风险《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保护根据法律。”
因此,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风险在于商标不受相关法律的保护。企业没有商标专用权,其他企业也可以使用商标。例如,a企业生产的“大地”拖拉机以其质量好、价格低而深受消费者的欢迎。但a企业未注册“大地”商标,其他生产厂家在拖拉机上印制“大地”出售,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专用权只能通过商标注册取得,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即先申请注册的,享有商标专用权。如果企业使用未注册的商标,一旦他人成功注册,企业可能无法继续使用该商标,以前用于推广该商标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将被浪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可能侵犯他人使用商标的专有权。
企业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他人以前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能侵犯企业商标专用权,引发商标纠纷,甚至使双方在法庭上对簿公堂。如果最终认定企业侵犯了他人的专有权,也可以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非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在知识产权领域,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我国《商标法》规定,只有成功注册的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形成商标权。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该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也不会形成商标权,也不会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你现在明白了吗?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风险不小。你永远无法避免不注册商标的风险。商标相似性查询是指根据商标的图形、文字等组成部分进行相似性检索,检索同一商品上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通过商标近似查询,可以减少商标拒收的概率,从而缩短商标注册的时间。复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个要素中的任意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构成的商标。
在我国,对合并商标的审查主要是对每一构成要件进行单项审查。只有组合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要素与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似,或者在注册过程中,才能通过审查。如果合并后的商标不单独注册,一旦某一要素相似,则整个商标将被驳回,导致整体商标被驳回。而单独注册,即使其中一个商标被驳回,也不影响其他部分的申请。
近年来,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中小微企业不断涌现,越来越多企业需要注册商标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品牌。然而,随着沈阳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以傍名牌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相继出现。除了高度模仿知名品牌,吞噬知名品牌生产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趴在“正牌”身上获取高额利益之外,不少市场主体也开始将目光投放在社会或某一领域的热点事件之上,出于“傍大腿有肉吃”的心理,竟不惜打擦边球,争先恐后抢注同一商标。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建设。
25日上午,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2019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法律制度层面采取举措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商标注册部门将综合多项考虑因素和个案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如利用商标审查系统中查询申请人的申请历史、转让情况等相关事项,筛查驰名商标、知名地名等禁注词;通过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对所在行业、违法记录等进行查询。此外,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为申请人涉嫌恶意申请或者囤积注册的,可以要求其做出相关说明。
宋建华介绍,在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为了规制这些行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其中,对恶意注册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同时商标审查注册全过程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也是商标异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同时,对恶意注册行为本身也增加了行政处罚措施。
为配合本次《商标法》落地和有效操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了部门规章《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已经由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申请商标注册和从事商标代理的细化要求;二是规定了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可以综合考虑的因素;三是明确在商标审查审理的全流程中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规制;四是细化了对恶意申请人及代理机构的处罚措施,比如说,罚款的数额。同时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并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为申请人直接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便利化服务。规章将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的价值越来越受重视,我国注册申请量飞速增长,已连续15年位居世界第一。同时,沈阳商标注册成功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下称“撤三”)开始越来越广泛的被当做清除商标注册障碍的武器来使用,“撤三”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在长期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查员发现,很多商标持有人存在有“重注册,轻使用”的倾向,他们甚至不知道“撤三”制度的存在。经常有人反映:“辛辛苦苦注册的商标还未使用就被他人提出了‘撤三’申请,自己注册的商标就像自己的孩子,不管用不用都是自己的财产,怎么可以被他人申请撤销?”
我国的商标制度是以注册为基础的,当事人通过注册申请取得商标专用权。由于《商标法》不要求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已投入实际使用,因而,商标注而不用的现象频繁存在,造成了商标闲置。更有投机分子大量抢注、囤积注册商标,待价而沽,试图牟取暴利。众所周知,商标是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商标持有人通过注册申请能够正当合法的使用注册商标,具有排他属性,属于私权的范畴。如果商标注而不用,就会占用社会资源,导致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该商标不仅不会发挥商标的功能和作用,而且会妨碍他人注册和使用,影响商标制度的良好运转。
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项规定显然是为了弥补商标注册制度的缺陷,实现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平衡。商标只有投入使用才会产生价值,真正地具有“生命”。注册后没有投入使用的商标,既不能成为企业商誉的象征,也无法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白白浪费了有限的社会资源。因此,《商标法》对“撤三”制度进行规定,就是为了促进商标的实际使用,清理闲置商标,抑制“注册积极,使用怠惰”的商标囤积现象。注册商标的数量大幅提升,反映了公众对商标的价值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但对商标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商标注册的层面,更要有合理使用和保护商标的自觉意识,明晰商标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商标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实现基本的识别功能,为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提供指引。
综上所述,注册申请被商标局核准后,商标持有人要尽快将注册商标投入使用,千万不要抱着“注册下来就是自己永久财产”的错误观念,直到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后才追悔莫及。“撤三”制度的存在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商标使用,盘活闲置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如何确认近似商标侵犯商标权,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那么如何确认近似商标侵犯商标权?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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