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选择商标代理公司?

沈阳商标注册公司_辽宁商标注册代理

联系我们CONTACT US

辽宁恒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怎么选择商标代理公司?

怎么选择商标代理公司?

作者:辽宁恒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0 08:29:09

公司成立了,要注册商标了,怎么选择商标代理公司呢?

商标代理公司的代理水平参差不齐,有些公司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准,也有很多公司对商标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不了解,代理时也并不以专业服务为目标,所以在挑选公司帮我们进行沈阳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请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业。首先,商标查询是商标注册中最为重要的前提,查询不能全部避开商标注册的风险,但是如果没有正确的商标查询,商标注册就会多了很多风险,就像是在碰运气,而且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长达一年半左右,企业如果知道这些,是不应该这样对待自己的商标注册的。查询是否专业可以通过商标代理人的分析来判断。

二、诚信。商标代理人再专业,如果不告知商标查询存在的问题,那么所有的查询工作都是徒劳的。如果近似查询的结果是无风险,那肯定没问题,如果近似查询的结果是有风险的,那么会给商标申请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再者,商标对于刚成立的企业来说,还是个陌生的事物,不晓得商标怎么注册,怎么使用,使用过程中又会有什么样的问题?因此,选择一个诚信的商标代理公司很重要。

三、敬业程度。有的代理公司有一定的专业水平,但是往往不提供商标知识给客户,服务流程也不是很到位。在这样基础上提供的专业性和服务往往是有问题的,那么一开始的选择就很举足轻重了,只有专业,诚信,敬业的商标代理公司才能祝我们的企业展翅腾飞,使我们的企业商标品牌之路越走越宽,越走越畅。

四、怎么选择商标代理公司呢?首先,最好是在商标局备案,其次,能提供专业的服务,良好的敬业态度,诚信的做事风格,这些都是选择优秀代理公司的水准。

根据我国《商标法施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作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许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处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则,产业一切人有权处置自己的产业、公民有权承继产业。而商标权归于私权中的无形资产,因此对于以下状况中能够处理的商标权的移转手续。

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

同样,即便原告在诉讼中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也不一定就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可能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那种认为原告不能够在诉讼中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表明了市场中不可能发生混淆的观点过于绝对化。实际上,原告在诉讼中提不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能有各种原因,并不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

首先,当系争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较为低廉时,消费者通常会施加较低的注意程度,这就难免对商品的来源或关联关系发生混淆,而发生混淆后由于商品的价格较低,消费者也可能不会在意或意识不到,或者即便知道了也不会去联系商标权人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这样商标权人就很难获得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

其次,当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上共同存在的时间较短,或者被告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并不在同一个销售渠道销售,消费者也可能由于被告商品并未大量地在市场上销售而没有接触到被告的商品,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混淆。这时在诉讼中要求原告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是勉为其难。

最后,即便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中共同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消费者能够接触到原告和被告的商品,消费者也可能在发生混淆之后没有向商标权人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甚至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发生了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很难收集到消费者发生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见,对沈阳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不可以依此直接推断市场中不存在消费者混淆可能性。

原则上,商标法并不要求商标权人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当然也就不能够从商标权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的情况直接推导出混淆可能性不存在。实际上,很多法院确认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这种情况之后,一般都会结合原被告商品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原被告商品的价格等因素去判定,考察实际混淆证据的缺乏是否是对混淆可能性不存在的有力证明。

如果原被告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足够长,消费者还没有发生实际的混淆,就可能暗示消费者已经正确地区分了原被告的商标,不容易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关于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是否能够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也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去判定。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并不能直接推定出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法院还会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证据在混淆可能性判定方面的证明力进行考察。

同理,实际混淆的证据也无法直接推定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法院也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的证据进行考察。如果有消费者确实发生了混淆,但这种混淆是零星的、个别的,或者是基于消费者自身的疏忽,这就无法代表相关消费者群体对系争商标的认知状况,不能表明相关消费者都会将原告的标识视为商标,表明原告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反之,如果双方的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了足够长的时间,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也并非零星的、个别的现象,这就可以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中国企业可以根据《商标国际注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议定书》)的有关议定书,通过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需要向一个、多个或所有会员国申请保护。国际注册申请可以直接向商标局提出,也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代理。但是,以后在《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指定、转让、删除、放弃或取消商标国际注册的任何申请都必须通过商标局处理。律师提醒:申请国际商标注册,首先要取得中国商标注册的初步审批或者申请被受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注册过程:

(1)登记方法受委托的,可以自愿选择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在“代理”栏中公布。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准备申请表→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表→按照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

(2)申请准备。

(3)填写加盖公章的《中国国际注册申请表》。

(4)填写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国语国际注册申请表》。

(5)国内商标注册证或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6)基本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商标在中国境内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更新的,应当提交批准证书副本。

(7)两幅商标图。有彩色商标的,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8)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9)填写申请表及注意事项:申请人姓名: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和姓氏;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当写明中文全名和拼音(拼音换成外文译文的,直接登记译文)。商标申请日、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注册号。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明英国的,视为声明在英国使用该商标。

2、注意事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议或者议定书向国际局提出的至少应当指定一个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的申请。以商标注册或者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协议或者议定书的任何一方。以国内接受的商标申请为基础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只能指定纯协议缔约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同名。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案必须与申请国内注册的商标图案完全相同,规格在2×2cm至8×8cm之间。

商标为彩色的,应当用文字标明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申请中申报的货物或者服务,不得超出在中国申请注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范围,并按照《商标注册货物和服务国际分类》的顺序排列。国际注册申请可以包括一类以上,但有三类以上的,应当补交注册费。商标或者部分商标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者非罗马数字组成的,应当标明音译。音译应符合本申请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当指定至少一个纯协议方时,申请人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未来通信的语言,否则只能使用法语。

3、附相关证明文件: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初步审批公告复印件1份、商标局颁发的商标申请受理证书复印件1份。商标图样2份,不大于8×8cm,不小于2×2cm。在中国没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或者住所的华侨,应当附具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书。


 

上一篇:商标使用许可的主要类型

下一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