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到期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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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到期了怎么办?

作者:辽宁恒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06 08:11:25

注册到了商标,也不能放下心来,商标还有许多后续工作需要做的。许多人,就因为商标到期了没续展,导致失去了商标。那么当商标到期了怎么办呢?注册一枚商标,那是相当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做的一件事。

你得提前检索商标吧,看看是不是有人比你先注册了商标、你得等一年吧,那还是你注册顺利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话,那你还得自己到商标局去提交材料、而如果不顺利遇到驳回复审、异议,还得自己找材料、证据,亲自辩论。如果运气很好的注册到了商标,也不能放下心来,商标还有许多后续工作需要做的。许多人,就因为商标到期了没续展,导致失去了商标。那么当商标到期了怎么办呢?下面就由沈阳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讲解一下商标到期后的商标续展小知识吧!

一、商标续展商标到期,最需要做的便是商标续展,通过商标续展的方式,缴纳费用去让自己的商标有效期,再增加十年。而商标续展,就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十年后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二、商标续展的材料

①《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④申请文件是外文的话,还需要提交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⑤如果委托了商标代理机构,还需提交《代理委托书》

三、商标续展途径

①亲自到商标局办理

②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四、商标续展费用续展费用:1000元迟延续展费用:250元(宽展期)

五、商标续展时间商标有效期:10年续展期:有效期满前12个月宽展期:有效期到期后6个月

六、商标续展常见问题

①商标续展后证书是给新的吗?证书是不会重发的,可以给一个续展证明,一个商标使用的时间越长,那么它的续展证明也就越多。

②续展申请不符合条件怎么办?如果续展申请有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而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的话,商标局也会按照地址,邮寄通知。

导言:商标纠纷是指对注册商标的纠纷,即两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之间因同一商标或类似商标而产生的商标权纠纷。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当后注册商标与我们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造成市场上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导致我们自身利益的损失,我们将提出限制商标使用范围或者取消沈阳商标注册。我们拥有一支权威的律师队伍,他们时刻关注商标的使用过程。面对类似的商标侵权,他们迅速提出商标纠纷申请,以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

1、申请商标纠纷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且商标核准登记日早于争议人的商标核准登记日。

二、两个有争议的注册商标核准的货物必须是同一种货物或者类似的货物。

三、有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的数字、文字或组合必须相同或相似。看典型商标纠纷案件注册日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得向注册日在前的商标申请裁定。这就是为什么商标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因此,申请裁定的权利由注册优先原则确定,这与《商标法》中的“先予适用原则”是一致的。

2、商标纠纷处理

(1)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当事人之间的商标争议提交补充材料和更正材料需要哪些材料和注意事项?

(2)发出验收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评审。如果不符合要求,它将不接受。符合条件的,发给中标通知书。

(3)被告的辩护受理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向被申请人发送争议材料副本,通知被申请人在收到材料后30日内答复(补充材料可在答复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4)证据交换答辩时,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答辩材料送交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以在30日内交换证据;不答辩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材料进行复审。

(5)发布争端裁决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争议裁决。

老商标的价值该如何判断,老商标指的是已被使用过的商标,而非申请时间较早的商标。老商标要比那些新商标(还未使用过的商标)更具有价值。那么老商标的价值该如何判断?

一、看商标的申请时间商标申请的时间越早,其价值就越高。老沈阳商标注册的时间越早,就说明它被使用的时间越长,其知名度也会更高一些,老商标是“越老越吃香”。

二、看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共分为45类,有热门类别也有冷门类别。一般来说,热门类别的商标由于注册量大而很难注册成功,所以此类商标的价值也相对更高。

三、看群组的商品项商标虽然群组范围广,但商品项则相对较少,商标的性价比不高。所以,建议大家选购那些群组和商品项数都多的商标。

四、看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商标专用权的期限是十年,到期后申请人可通过续展继续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所以说,商标专用权越长的商标,其价值也相对高一些,毕竟谁也不想刚花钱买到商标后马上还得再花钱续展吧。

五、看商标的注册流程注册流程中行政复议的流程越多,则说明该商标稳定性差,其价值也越小。注册流程中正常的行政流程(如:续展、变更等)越多,则说明该商标被经常使用,稳定性好,其价值也相对越高。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沈阳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a、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b、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c、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d、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抗辩意指在商标权人指控被告侵犯其商标权的案件中,被告的行为表面上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被告以其使用构成非商标性使用、在先使用等为由抗辩其行为构成正当使用而不是侵权行为。按照商标侵权基本理论,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典型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非商标性使用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

传统上的合理使用抗辩如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并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因而,其并不是侵权抗辩。所谓侵权抗辩,是指其行为本身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法律基于各种理由认为其行为可以免于侵权认定。商标法真正意义上的抗辩是在先使用权、权利穷竭的抗辩。但为了论述的方便以及照顾传统的分类方法,小编仍将合理使用等纳入商标侵权抗辩。商标侵权抗辩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中。

该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侵权行为应以在商业标识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条件,被诉侵权人为描述或者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而善意合理地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正当使用。判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相关历史因素;同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对使用行为做出必要和适当的限制。就正当使用而言,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志的行为的条件应当从使用出于善意、非商标意义的使用、为了说明或者描述有关商品而使用这三个方面把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满足上述要件的下列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1)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3)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4)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5)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6)其他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他人将该商标文字在已通用化的范围内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且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应当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的先用权制度。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规定在先使用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对于在先使用的商标,如果因为他人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而阻断其使用,势必给在先使用者造成损失,在先使用者并没有过错,这样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属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诉侵权的在先商标使用人以此为正当使用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予以支持。这是相关法律政策首次确认先用权的合法性。新修订的《商标法》正式确立了先用权的合法性。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先用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已经在先使用;

二是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在先使用应当先于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不应仅早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在先使用,还应早于商标注册人的首次商业使用时间;

三是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四是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具有的一定影响;五是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值得注意的是,先用权的享有者一般都有权对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商标的行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如果其不愿意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或者申请无效。宣告已过时限,抑或是他人的注册手段不是非不正当抢注行为,这时其可以先用权进行抗辩。

另外,中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权利穷竭问题。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基本都承认权利穷竭的合法性。与权利穷竭密切相关的是平行进口问题。国内法院在处理平行进口问题上的态度不太一致,有法院认为平行进口行为具有合法性,而有的法院坚持合理性考虑,要求考虑平行进口行为是否会对商标权人的商誉带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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