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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中区个人专利注册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辽宁恒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31 08:40:49
随着贸易的不断增长扩大,建立品牌、保护品牌也是各大小企业必须重视的事情。那么在注册商标麻烦吗?注册贸易类商标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大概需要多久时间?今天小编就来和您说说注册商标的那些事。
一、确定商标名称或图案
可别以为商标名称和图案只是简简单单的,随便想想或者设计就可以。因为现在我国商标保有量较大,越来越多好的名字和图案都已被注册。想要提高沈阳商标注册的通过率,在不违反商标法注册规则的前提下,需要先进行商标查询,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都可能会被驳回注册失败。
二、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确定商标注册类别
商标分类共有45个类别,分别对应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来确定注册类别,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注册类别只能与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一致,只有公司营业执照才能跨类别进行全面保护。如果经济实力允许的话建议进行全类45个类别都进行商标注册保护,如果经济不允许的也要从现有的经营范围和即将要开展的业务中进行选择商标类别。
三、公司准备注册商标的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公章;
3、确定好的商标名称或者图样;
4、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
四、注册商标的流程
全国的商标注册流程都是统一的,可以自己到服务窗口进行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提交申请,如果商标注册顺利一年左右即可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具体流程为:提交申请-商标局受理形式审查(1个月左右)-实质审查(4-6个月)-初审公告(3个月)-下发注册证(1个月左右)。
五、注册商标的费用
费用主要包括两部分:商标局规费(官费)+代理机构服务费。
注册一标一类(10小项)的官费为300元,通过电子渠道提交的是270元,超出10小项一项收取30元/27元,注册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越多,官费需要缴纳费用越多。代理机构服务费因机构差异、提供服务内容不同,服务费几十至上千元不等。
以上就是注册商标过程中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方面,小编也在此建议大家,尽早注册商标才能保护自己的产品品牌不受他人侵犯,有国际贸易的企业强烈建议注册国际商标,早注册早保护。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商标法》《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沈阳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名义多次变更带来的影响举个例子:如果公司的商标进行了名义变更,但没有及时在商标局进行备案,后被商标局查到了,那么将会被责令限期改正,不然商标就会被注销,这样企业前期做的宣传以及后期的法律保护都会受到影响。所以,吸取教训,在商标名义变更后,要及时的到商标局备案,以防不备。
再举个例子:如果公司的商标是从其他地方转让过来的,并且自行更改了商标名义,那么,商标局留存的商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与现在自行更改的材料不一致,商标局是不会承认其商标的。商标注册小编提醒你商标名义在多次变更的情况下,一定要及时去商标局进行备案,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商标注册小编提示: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
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3、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该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4、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5、不予核准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沈阳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本条规定是我国关丁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基本规定,根据该规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负有监督义务。
(3)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因未办理备案手续,就确认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方能生效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理,确认该许可合同无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该未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知情(不知道、不应当知道)的人。
不能对抗,是指在先订立的没有办理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比如,甲和乙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乙方独占使用该商标,但是没有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之后,甲方又和丙方签订了普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
那么虽然乙方依据合同有权独占使用商标,但由于其没有备案,因此,不能依据其与甲方签订协议要求确认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沈阳商标注册公司提醒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我们已经知道,成为商标的条件之一是应具有不同于其他商标的显著特征,以便于社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进行识别。
《商标法》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不过,商标注册公司认为一些标志经过长时期的使用,且形成了对某一商品的定向联系的认识,法律同时规定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一经注册,商标注册人就享有商标专用权,该权利就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其他人不得非法使用。但是,由于通用词汇已被公众普遍使用和接受,该词汇作为商标,其商标权的行使则受到一定的限制。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通用词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使用通用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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