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标转让协议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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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标转让协议要注意的问题

作者:辽宁恒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30 08:15:07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文字、图形、型号。商品的名称、图形、型号一般可以由生产该商品的企业用于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以便于消费者辨认。

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看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名称,如“棉花”糖、“椰子”汁、“葡萄”酒等。商品的通用图形,是指某一种类商品的一般图形,如以椰子图形作为椰子汁的商标,以棉花图形作为棉花糖的商标。商品的型号,是指商品的性能、规格、大小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文字、图形、型号。

商品的名称、图形、型号一般可以由生产该商品的企业用于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以便于消费者辨认。因此,它不能由某一个企业作为沈阳商标注册而专用,否则会影响本行业其他企业的正常业务。另外,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图形作为该商品的商标,也起不到区别各生产经营者的作用。

因此,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如果标志中除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外,还有其他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商标构成要素,则可以注册为商标。也就是说,虽然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能单独作为商标,但是可以包含在商标中作为商标的一部分。商品的通用名称并不是绝对的。某一特定商品的商标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演变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例如,因为某一特定商品非常有名,其商标可能成为同种商品的代名词,致使该商标变成商品的通用名称;又如某一产品系新产品或专利产品,在仅有该种产品的情况下,人们往往把该商品的商标作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商标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商标价值的主要参考因素如下:首先,注册商标是否“完整”直接影响其价值。有些注册商标所含类别相对较少,或者商标局驳回了某些类别的注册申请,使其适用范围只有一个,或者是几个类别可供选择。这类注册商标在业内被称为“残留商标”,转让价格相对较低。与“剩余商标”相对应,注册商标种类繁多,其价值自然较高。在商标类别中,有许多相互关联的类别,称为“关联类别”。

如果一个注册商标申请了多个“相关类别”的注册,就意味着其未来的发展空间很大,转让价格也会高得多。它也是注册商标。第22类商标与第25类商标的价值往往相去甚远。因为,22类是“绳、网、纤维原材料”等,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偏颇”;25类是“衣、鞋、帽”等,其热度远远超过前者。一般来说,第三类日用化工产品,第25类服装鞋帽,第29类食品,第30类方便食品,第33类酒精,第43类餐饮住宿,第35类广告和销售等注册商标比较“火爆”,交易中经常出现供需矛盾的情况。

稀有商品的转让价格远高于稀有商品的转让价格。第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知名度也会影响其价值。比如,有人花了几千元申请了“美悦”商标。后来,米越的传说开始流行,广东一家食品公司向他索要100万元人民币购买商标。买主之所以出如此“高价”,是因为“美悦”是一个知名度和知名度都很高的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否被使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价值。注册商标使用价值主要体现在商誉上,商誉没有上限。当然,也有相反的情况。例如,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品牌会被曝光严重的负面新闻,从而损害其声誉,最终大大降低注册商标的价值。

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的具体类型包括哪些?

(一)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二)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三)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四)针对一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做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六)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哪些商标可被宣告为无效商标?

为了保护合法商标权,新《商标法》在限制商标异议主体的同时,也突出了商标确权程序的简化,对争议的裁定结果以“无效宣告”代替现行的“撤销”。

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规定,商标局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

首先,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其次,是使用本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三是使用本法第十二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此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所谓的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法,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根据该法条,上述情况也可以由商评委被动宣告商标无效。不过,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规定,对于已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则只能由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评委宣告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提出宣告无效请求,商标局也无权宣告无效。

商标无效宣告存在着哪些必备要素?

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首先,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其次,是使用本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三是使用本法第十二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此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所谓的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法,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商标转让一直是企业获得商标的最简单方式,商标转让的过程也相对简单。商标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也是消费者对企业的第一印象。商标注册的时间周期比转让的时间周期长。如果再申请被更正、反对或驳回,时间会更长,甚至一些稀有商标也无法注册。对于急于使用商标的企业和个人来说,如果价格合理,商标转让的形式将使企业更容易、更快地获得商标。虽然商标转让的过程很简单,但由于不了解商标转让过程中的权利和规则,许多人仍然承受着很大的痛苦。

1、在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前,要警惕劣质商标的风险很多人在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时,会忽略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即商标是否已经被许可、抵押、转让,以及是否已经被申请异议、撤销等问题。如果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购买将陷入无休止的纠纷,其法律风险和后果可想而知。因此,当你看到一个好看且令人难忘的商标时,不要急于出售。在签订协议前,使用商标查询工具检查商标状态是否有效。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受理通知书”并不意味着该商标已经成功注册,只有具有《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买受人在申请中仍确定购买该商标的,还应当在协议中注明责任和权利风险,否则涉嫌欺诈。

2、非法转让,小心与你签协议是“黑心”卖家目前,我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只是赋予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申请的权利,并没有同时规定其对不正当核准的责任。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利用法律漏洞伪造商标持有人印章和商标持有人签名的机会,将他人注册商标转让给自己或其合伙人,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骗取“合法”外衣。如果被起诉,他们就会逃跑,根本不出庭,法院也不能向他们提供诉讼材料。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买家不仅会赔钱,还会浪费宝贵的时间,错失商机。因此,在签订购买协议前,必须核实卖家的真实身份或找专业人士核实。

3、缺乏诚意,暂时改变主意,要求高额转会费即使签订了正式的商标转让协议,许多不诚实的卖家仍会以各种理由拒绝转让或张嘴,以索要高额转让费。最后,买受人往往觉得诉讼麻烦、费时、费工,还要交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只好忍气吞声地接受这些无良卖主的要求,再多交一笔费用,然后将原来协商好的商标转让给自己。这样的行为真是可恨,我们怎么能避免这样的风险呢?小编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与中介签订交易损失赔偿方案。

4、类似商标不一起转让在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时,也要注意一些销售商故意隐瞒与转让商标相似的同类商标,不同时转让。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直接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像这样的案例很多。如果你没有专业能力,你很容易上当受骗。小爪建议,如果需要购买商标,需要请专业人员进行风险分析并代为购买。同时,要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相应的权利条款,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另外,如果是委托代理购买,还可以要求与销售商签订独家许可协议,这样不仅充分保障了商标的合法使用权,而且可以立即购买和使用商标,相当方便。商标转让很方便,但也有很多陷阱!一定要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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