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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种类有哪些?
作者:辽宁恒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27 08:04:42
2017年是推进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实施“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一年。在该背景下,今年全国两会上,知识产权也将成为议题。综合2016年知识产权取得的成绩及存在问题,预计涉知识产权的议题如下。
1.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状况2016年7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落实责任主体。该《意见》实施半年以来,各部门落实情况,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推进进程等将会备受关注。
2.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工作1月12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引发媒体广泛关注。近一个月来,媒体和业内人士纷纷解读其内容及其意义,引起舆论持续关注。此外,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如江苏省苏州市,于2008年推行专利和著作权综合管理模式,上海市浦东新区自2015年以来首创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集中管理机构等,均取得了一定成果,舆论呼吁推广声较高。
3.“互联网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影响力已渗透到各行各业中,在国家“互联网”战略背景下,如何把工业时代的知识产权纳入到“互联网”的行动计划中备受舆论关注。当前,“互联网知识产权”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发展,二是加强保护,促进其发展。因此,今年全国两会上,“互联网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将会成为热点。
4.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成功举办了“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发布了“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的共同倡议,在国际合作中取得突破,2017年注定会是深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一年。另外,在世界经济发展不景气,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大背景下,如何切实保障中国企业走出去,将是当下相关部门遇到的难题。这一难题,也将促使该议题成为全国两会上的热点话题。
5.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2016年4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北京表示,将着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快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当前中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日益凸显,舆论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不断增强。在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下,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作为基础性的工作,在落实一年多的情况下,将会引起舆论重点关注。
6.知识产权电商随着电商的快速发展,各大电商平台频遭假货烦恼。此外,部分公司利用虚假投诉勒索淘宝商家的恶意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也给电商平台带来诸多麻烦。2月7日,阿里巴巴首次针对利用虚假投诉骚扰勒索淘宝商家的恶意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发布封杀令。杭州网卫科技有限公司因屡屡对商家进行虚假投诉,成为首个遭封杀对象。在电商平台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一部分的情况下,加强对电商知识产权的监管迫在眉睫,今年全国两会也将难以绕开此话题。
7.知识产权大数据在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就是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大数据除人们平常接触较多的专利、商标等数据外,还有着更广泛的内容,就是知识产权应用的地方,都会产生知识产权的数据资源。近些年涌现了一批知识产权数据平台,由它们产生的大数据产业链以及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将会为人们提供更加便捷和舒适的知识产权服务,如何充分发挥它们的潜能,提供更好的知识产权服务将会成为知识产权数据发展的一种新模式。
8.专利转化政策体系目前我国的专利数量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在质量方面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核心专利的数量不多;二是专利的布局不合理。这两个问题一方面显示目前中国专利的竞争力不强,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核心专利,使得其转化率较低。在专利数量取得长足发展的这几年,提升专利转化效率是知识产权热点话题的“宠儿”。在2016年专利数量遥遥领先美日等国、《专利法》修订草案明确增加“专利的实施和运用”的背景下,如何提升专利的质量和转化率将会再度成为热点话题。
9.强化专利行政执法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联系密切,同时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专利执法作为一种更便捷和高效的专利保护方式,在实践中创新主体和专利权人都会从中受益,因此专利行政执法备受欢迎。在加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背景下,强化专利行政执法不仅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率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提升相关人员办事效率的重要保障。如何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将会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议题。
10.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改革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动力越来越依靠创新驱动,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驱动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得以凸显,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之间紧密相连。在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改革进入公众视野,并逐渐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另外,在我国知识产权不断发展,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过程中,对知识产权提供司法保障的呼声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改革显得迫在眉睫。
众说周知,关于商标的分类可以大致的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但是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过其他种类的商标类型呢?因为对于商标种类来说,随着定义的不同,也会出现不同形式的商标分类,不过呢关于商标的种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这些:
商品商标
指使用在实物商品上的商标。
服务商标
一般使用在商业性质的服务项目,用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普通商标
普通商标最常见,指一般的经营者自行注册,由自己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表明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
由具有某种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主体使用,以证明原产地、原料、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文字商标
就是指纯粹使用文字。
图形商标
指用几何图形或其它事物图案构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图形商标具有便于识别的特点。
组合商标
由两种或以上的商标要素组合使用在商标或服务上,具有图形并茂、形象生动、便于识别等优点。
都说“便宜没好货”,这对商标而言也是一样的。即便是如此,商标代理人还是会遇到客户觉得商标太贵,想买低价的商标。其实并不是商标代理人不给你推荐低价的标,而是有原因的。沈阳商标注册公司小编就以自己平台的标与大家细说,低价商标的背后到底什么?
01、针对性强的商标商标对于企业而言,可以引导市场。有些商标名称的针对性太强了,是针对某一行业申请注册的,若是将这枚商标用到其他的类别上,就会显得很奇怪,很不合适。就如“韩医堂”很明显是做医药、疗养、卫生这类,若是硬要做工业、金属等产品就会不合适;“一人一茗”商标也是一样,在饮料、茶等产品上很合适,在其他的产品上就不一定适合了。而很多商标就是因为其对行业、产品的针对性强,所以价格相对而言也就不会很高。若是客户正好缺这一行业的商标倒是好说,但是一般来说企业不可能一直只做一个产品。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很多企业都会选择转型升级,总是想往高处走,而不是一成不变。
02、残标价格低的另一种可能,就是这枚商标注册类别不全,只适合做某一产品,这类残标对于多数的客户而言是没用的。若是客户不小心买了这类残标,如果会现这枚商标根本不能使用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那不就花了冤枉钱吗!就比如客户想要的是一枚做男女服装的商标,可是却买了一枚“花妃花”商标,这枚商标只能使用在皮带(服饰用)的商品上,就等于白白花了钱,却仍是没有男女服饰类的商标。
商标的价格高是因为其物有所值,那商标的价值是怎么决定的?一般来说商标转让的价格分为四种:
1、商标转让过户费:通常行业收费在1000元;
2、商标转让代理服务费:若委托代理机构,则还需另行支付一定的代理服务费;
3、商标本身的价格:辨识度高的、寓意美好的、有知名度、的商标当然是大家争相抢夺的“好商标”,价格自然不低;
4、最后一种可能取决于这枚商标的询问人数:有些商标起初价格可能不高,但是询问的人多了,商标持有人就会觉得自己的这枚商标受欢迎,可以卖出更好的价格。随着询问人数的增加,价格也随之增长了。一枚商标的名称取得好,有利于企业后期的推广与宣传,这枚商标的价格自然也不会太低。
总之,商标作为可以代表企业声誉、名誉、信誉的象征,价值是其的表现形式之一。同时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可做质押贷款,将商标的价值真正地利用起来,为企业带来切实的利益。所以并不是商标代理人不给推荐低价的商标,而是那些低价的商标不一定值得你购买。
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将被告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学公司)、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析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称两被告将其在业内享有相当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恶意注册为相同行业商标并予以使用,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两被告辩称,科析公司系精科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对精科商标的使用依法受保护。相反,原告在其产品和包装上标注上海精科的行为构成对被告的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在被告科析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前,上海精科和精科已作为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予以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实际具有商号作用,应视为原告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被告科析公司将原告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被告精学公司经被告科析公司许可在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精科商标,上述行为均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法院指出,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知名企业简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应当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关于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而予以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侵权行为的判定。
肯定了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案件的法院主管权限,明确了司法裁判上企业名称概念的外延,并不意味着不正当竞争侵权成立。对涉案类似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纠纷的审理中,侵权行为的判定还应当在具体特定背景之下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各项要素。这些要素彼此关联,相互作用,有的案件涉及全部要素,而有的案件可能只涉及部分要素,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应当通过各项要素的综合考量,识别不同要素的相应权重,在动态中把握和贯彻公平诚信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以下就部分事实要素简单予以介绍:
1、关于商业标识的知名程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区别于一般民法保护,应当以知名为条件。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类似法律均以国内周知或者以相关大众所共知等限定受保护的企业名称。根据权威性的学理解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文虽未对此明确说明,但这是应有之义。鉴于商标地域范围的全国性,企业名称知名的程度不能局限在某个较小的区域,如果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至少应当在沈阳商标注册商品类别的相关行业内全国知名。
2、关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先后。商标注册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权利冲突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这项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商标和企业名称同为商业标识,前者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后者在于区分市场主体,两者的基本功能均在于指示来源,分别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如果前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间隔较短,就不能机械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而应当全面考察案件事实,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判断。
3、在后标识取得权利的意图。被告的主观意图比较难以直接证明,但是从被告企业筹办、设立的情况以及在后标识权利人对在先标识的认知事实等有助于间接做出判断。精科一案的证据就表明被告科析公司与原告精科公司同是一家科学仪器仪表产销企业,其早在2001年8月前即与原告精科公司存在经销关系,其应当知晓被上诉人在科学仪器仪表行业内简称上海精科、精科公司,但其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精科商标,这就表明了被告科析公司在注册精科商标时的主观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2010年年度报告中明确,将在先使用而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侵犯在先的企业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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