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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商标设计的原则
作者:辽宁恒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24 08:58:28
公司法改革了之后,传遍了认缴制注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的出资金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在章程中约定,登记机关不再收取验资报告),但是现在的很多人只是知道注册公司认缴制了,认缴制和实缴有什么区别,很多人都是自己理解的,其实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对的只是有点不全面而已。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
关于认缴制,实缴制
一、《公司法》在2013年做了改革,以前的注册资本是实缴登记制,现在是认缴登记制。
二、实缴登记制,即公司成立,股东缴纳注册资本时,需出具验资报告,且实缴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全部注册资本的20%,剩余的注册资本,必须在两年之内全部缴清,同时要求股东货币出资比例,不能低于股东全部注册资本的30%。
三、认缴登记制,即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只登记公司所有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强制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取消实际缴付出资20%、剩下的两年之内必须缴清,也取消货币出资不能低于30%的规定,关于出资的时间,让股东在章程中约定,理论上写100年也是可以的。
注册资本越大越好?
一、注册资本跟公司实力、资信状况无关。认缴登记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可以任意写,也不意味着认缴注册资本不用缴,只是由原来法律规定的限定两年之内缴清,变为股东在章程里自由约定何时缴付,可以约定十年,也可以约定二十年,甚至更长的100年。但并不意味着免除缴清注册资本的责任。
二、认缴注册资本的补齐义务认缴注册资本,在公司清算或者解散时,应认缴而未认缴的注册资本,也应按应认缴的注册资本进行补齐。
注册资本改革认缴制对创业者有什么好处一、放宽注册资本条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认缴制打破了束缚在创业者身上的枷锁,让小成本真正成为现实。
二、简化年检公示认缴制中的年报公示制度解放了企业年检,对企业来说,不用每年年检往工商部门跑了,既减轻了负担又节省了时间。同时信息公式制度,人人可查,大大加强了投资者对企业信任。
三、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注册登记申请、年度报告电子化,无纸化。这也是信息化社会的一大趋势,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时代也将很快到来。
四、信用体系公开化认缴制的出台推动了企业信用体系的初步建立,信息网上公示后,企业对大众来说不再神秘,一举一动都在市场的监督下,以市场监督企业的目的得以实现。认缴注册资本越大,股东的责任越大,股东是以认缴的注册资本的额度为限,来承担公司的债务和责任。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越大,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相应的越多,股东以认缴的额度去承担公司债务和责任。
股东分红一般按实缴分红而非认缴分红《公司法》的一般原则,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来享有股东权益,即使股东认缴数额较大的注册资本,但是并未实缴,会影响到股东权益,包括分红权、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同时法律又规定股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注册资本应该写多少?一、量力而行按照股东的能力及公司的实际需求,投到公司,如股东有50万,公司刚好需求50万,则把注册资本做成50万,而非500万。除非行业对注册资本有要求,必须要500万以上,而且要实际缴纳,则另当别论。4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法律也是允许的,无形资产譬如专有技术、专利,且专有技术、专利是公司所需要的,则必须对专有技术、专利进行评估,评估后进行所有权变更,出资到公司,也视为完成实缴注册资本的义务。
对于沈阳商标注册来说,要深知一个好的品牌代表的是企业的形象,这是大家众所周知的,毕竟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好的商标代表的是企业的形象,对于企业来说,品牌的名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品牌联想,并对产品的销售产生直接的影响,对于企业来说品牌名称的好坏影响到品牌文化的推广,一个优秀的品牌名称可以增强品牌的信赖感、品质感,提高品牌的溢价能力,对于商标的设计来说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司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商标注册申请中商标设计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商标自身的设计是企业成功的第一步,对于企业而言一个好名字是成功的第一步,一个理想的品牌名字,一定是经过大海捞针般的搜寻、字斟句酌地思辨、千锤百炼地提升、锲而不舍地追求才得来的,同时需要了解的是要想打造过硬品牌必须提升品牌的文化内涵,最重要的营销决策就是给产品取一个好的名字,企业还是产品,拥有一个恰当的名字,将能极大提升品牌的价值空间,毕竟好的商标名称最终所产生强大营销拉力,以更具效率、更低成本的传播实现销售力的突破与增长,好的品牌名称可以推动现实的销售的增长,甚至在一定程度引领未来的消费理念,所以购买一个好的商标对品牌发展是相当重要的,虽然购买一个好的商标价格较贵,但是后期能够更好的打响品牌,创造更多效益!
商标设计是商标创意的体现和表达,是用艺术手段将商标构思具体化、成果化。
(1)商标设计的原则一:切忌模仿,步人后尘,模仿或部份模仿他人商标,将会使自身的商标失去独创性,如他人在酒类商品上已注册了红楼梦商标,你再申请红楼梦情、红楼世家或醉红楼等,不仅失去了独创性,注册申请也很难核准。
(2)商标的设计原则二:繁简适中,易读易记,既要充分考虑易于识别和记忆,又要注意文字或图形太简单,而失去显著特征。
(3)商标的设计原则三:暗示特点,体现创意,体现创意,要与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相联系,使人能联想到商品或服务特点,把商标构思的立意充分体现出来。
(4)商标的设计原则四:结合装璜,主次分明,商标要与包装装璜设计相协调,不能将商标设计成纽扣式,置于不显眼的位置,商标应在包装上占据突出的中心位置,整个装璜的设计要以商标为核心,切忌喧宾夺主,否则,这样是很难以发挥商标的购物导向作用。
对于商标的设计来说既然大家都意识到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对于商标的注册也是很看重的,前期也都是下了很大的公司,而像我们所介绍的,商标自身的保护制度也是通过授予商标权人使用商标来标示其商品或服务(以区别于其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独占权,或者是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来实现商标权人的经济利益,从目前来看商标注册的保护期为10年,但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续展注册延长商标的保护期限,续展注册没有次数的限制,等于说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十年之后要想继续使用该商标,还是的给商标进行续展。
信息咨询公司注册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投资人(股东)年满18周岁,有身份证明,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注册公司。股东可以是个人(自然人),也可以是机构(公司、合伙企业等)。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高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配偶与子女不能投资设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为逾三年或破产清算未逾三年的者不能继续注册公司;服刑人员或执行期未逾三年(经济犯罪未逾五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不能注册公司。
2、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必须有注册地址,注册地址需有房产证明及租赁协议(自有房产无须租赁协议),且必须是商业或工业用途的,住宅不建议作为注册地址,容易被工商部门列为经营异常企业。注册公司系统填报的时候要填写房屋编码,因此地址必须真实存在。
3、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前海要求最低500万起,其他除非特别的行业如证券投资咨询有要求外,普通的咨询公司,注册资本建议1000万,也是认缴,注册前期不用实缴到位,按照章程约定实行认缴。
4、公司构成公司可设董事会与监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必须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一名监事,执行董事不能兼任监事,股东可以兼任执行董事或监事。公司须设一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之一担任,也可以外聘。
5、财务人员公司必须设财务人员一名,可以聘请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税务局要求法人和财务人员需要做实名认证并且绑定办税人员,后续的开票等也需要办税人员,也可委托财务公司代理。
6、基本帐户公司必须开设基本帐户,可签订三方扣税协议,这样就可以网上申报税自动扣税费。
关于注册公司这样的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学者们有不同认识,立法上也少有定位。解析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固然是一个难题,但对商事登记行为的准确定性是确定商事登记效力的前提,其对于研究整个商事登记制度,从而构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需求的规范化、现代化的商事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级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为公法。而凡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和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从对法律的公私法划分理论出发,商事登记作为商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存在颇多争论。
学界关于商事登记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商事登记属于公法行为;
2.商事登记属于私法行为;
3.商事登记属于混合行为。
“商事登记属于公法行为”的观点认为,注册公司等商事登记行为从本质上说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它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商事登记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登记申请人与登记主管机关之间的关系。此时国家机关与商事登记申请人办理登记行为时,不是以民法之机关法人这种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而是行使国家权利。
有学者甚至认为,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可以属于行政行为,它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组成。也有学者认为其属于商组织法的范畴,商组织法有明显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属于公法范畴。此观点仅片面地强调国家意志和行政行为在商事登记中的主导位。从现实角度考察,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国家管制的功能,这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历史和计对经济时代留下的惯性思维有关。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最早可溯及秦代,迨至清末比较完善。其实质是一种特许制度,目的仅在于征税,而不是为了保护和监督商业。
到了近代社会,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作为能的管理者,成为指挥整个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唯一主体。而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下,以行政机构身份出现的商事登记机构无法脱行政权力的约束,而将登记视为一种行政授权。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在传统社会文化背景下所造成的“官本位”想已经根深蒂固,再加上思维惯性的使然,导致人们依然将商事登记为实现经济管制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忽略了当事人在商事登记过中的能动作用,忽略了商事登记中商主体对设立的主体类型、营业范围、投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同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享有选择啪权利。这种主张只适合于国家对一切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管制的计划经济运行体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该主张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批评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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