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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商标续展的途径有哪些?
作者:辽宁恒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2 08:14:25
沈阳商标注册费用是多少?商标申请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办理,直接申请和委托代理公司进行申请。申请商标需要对商标经过全面查询,判断是否可以注册,最大限度规避注册风险。注册商标申请费用是多少?商标申请费用=官费300代理费,商标申请关键在于全面的检索、专业的风险评估。另外商标注册费用与选择分类情况有关。
大型企业更重视品牌的保护,所以在申请商标注册的时候会更多的选择商标分类,这样可以避免商标被侵权的可能性,当然,注册商标类别越多需要的费用也越多。但是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可能会存在资金方面的问题,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多会选择其商品和服务所在的核心类别中,所花的费用会相对来说少一些。
商标注册申请流程:商标注册一般分为个人和公司申请两种。
1、个人申请所需文件:身份证复印件(需签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委托书;
2、公司申请所需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盖章);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委托书;
3、商标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完备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后,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商标局已受理其申请,并告之其申请日。商标受理通知书,一般的是一个月左右就能拿到;
4、商标审查。审查是由商标局委派的审查员进行的,从程序上分为两个阶段:即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5、商标公告:公告是有关商标注册和商标专用权益的公开行政通知,是商标工作中的一个法定程序;
6、领取商标证: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团体安排的成员所运用的产品商标或效劳商标,用以标明产品的经营者或效劳的提供者归于同一安排。
证实商标是指由对某种产品或许效劳具有检测和监督才能的安排所操控,而由其以外的人运用在产品或效劳上,用以证实该产品或效劳的原产地、原料、制作办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质量的产品商标或效劳商标。
请求团体商标或许证实沈阳商标注册的,应当依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则,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请求书》、商标图样及商标黑白墨稿,一起附送主体资格证实以及该商标的运用办理规则。
在注册公司的繁琐工作是每个月初创企业都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因为如果程序不正确,将会延迟公司注册过程并破坏自己的业务发展速度。那么,哪些麻烦的过程需要我们自己注意呢?今天,公司的注册手册将分享您在此问题上的个人见解,并希望在您注册公司时为您的公司提供帮助。
首先,业务流程材料最严格
众所周知,的注册公司已经通过原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和统计证明合并为“五合一”。这是每个部门的原始证书。颁发统一营业执照,然后由工商部门共享数据。因此,在注册公司变得越来越严格,因为这些提交的材料不会丢失,数据将与其他部门共享,并且如果出现错误,可能会有各种连锁反应。因此,在进行工商业资料提交时,必须特别谨慎,特别是对于初创企业来说,要掌握信息的准确性,以便企业迅速获得营业执照。
二,税收核税应及时
随着“一窗式”登记方式的变更,税款与营业执照的登记一并登记时,公司必须每隔一个月申报一次,否则将进入“不正常”家庭。因此,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购买法人等相关设备,其作用将用于电子申报,或者企业必须缴纳税款进行人工申报。
综上所述,在公司注册是这两个过程中最繁琐的过程,也是初创企业最容易被忽视的问题。让我们在这里与您分享,以便您不知道在注册时将黑名单或失去业务的流程或政策。公司名单。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沈阳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决定的说明》(下简称《说明》)明确提出,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我局在商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在审查时,我局依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初步审定或被核准注册,任何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决定是可以预见的常态化结果,而通过异议程序做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通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则是较为个别、不太常见的商标审查审理结果,盖因极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会在受理阶段得到规制解决,即不予受理,而个别的“漏网之鱼”即便不慎受理了也应该会被及时驳回。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理论中的理想状态。在商标审查审理实务中,无论是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出现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没有被及时有效识别出来进而未能被剔除出商标注册程序的不良现象。而这些由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旦被初审或者被核准注册,就面临着如何阻击、纠正的问题。
《说明》中的规定鼓励民众以异议程序或者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予以“查漏补缺”,其精神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仅为商标局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赋予普通民众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或者宣告无效程序之权利的情况下,有关程序的启动可能遭致缺乏法律依据硬伤的诘问。
就编织完整的规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机制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修改可修改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在异议理由中加入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实现任何人适用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对有关商标提异议的权利法定化。
二、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的修改可将商标代理机构禁止注册条款增设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援引的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在学理上通常被称为绝对禁止注册事由,第16条第1款规定虽然在学理上视为相对禁止注册事由,但同前述所列条款类似,均涉及到商标公共管理秩序、广大消费者群体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等公益要素,体现了较为浓厚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和公法规制属性。因此,存在该些事由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
实务中不容否认的是,商标局对一件同时存在绝对拒绝注册事由和相对拒绝事由的商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而仅以相对事由的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一旦这样的案件进入到驳回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享有主动援引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权力,从而有力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这个角度上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无疑是值得赞许的一项法律规范。但类似这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依职权主动援引作出复审决定的法律规定,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容。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禁止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的规定,同样是基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设立,具有相当的公益色彩,完全应当将其纳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适用的法条范围。
三、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可以修改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即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既明确赋予了商标局直接宣告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注册的商标无效的职权,同样也实现了任何人援引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申请宣告有关商标无效之权利的法定化、明确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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