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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标注册选多类全类保护有什么好处?
作者:辽宁恒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7-04 09:06:36
我们对于自己经营的产品在申请沈阳商标注册选类别时都非常的明白,当知识产权顾问建议其进行多类或全类商标保护时,很多客户觉得是没有这个必要,以为知识产权顾问在忽悠我们,让我们多花一些钱,其实注册商标选多类或全类保护是知识产权顾问在帮助企业规划其并为其将来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前进行规避。那么沈阳商标注册选多类全类保护有什么好处?
一、注册商标为什么要选多类全类保护;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说明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有限的。《商标法》的这一条规定,又界定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的注册商标只在其所在的类别受到法律保护。所谓的多类全类保护则是指在商标的多个类别或全部类别受到保护。
要在多类或全部类别受到保护,途径有两种:一是成为全国驰名商标享受法律上规定的多类全类保护;二是进行多类别或全类别的商标申请注册。“多类,全类注册”是指同一个申请人就同一个商标在《分类表》所列多个或全部类别(目前共45个类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拥有全国驰名商标并非易事,要全面保护自己,注册多类全类商标是个好办法。
有人认为在商标还不知名的情况下没有必要申请全类注册。但是,事前防御总比事后补救要好得多。商标作为一种资源它总是越来越少,企业的商标一旦有名气,说不定已经有很多人或单位合法地在其他类别注册的商标跟你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了,到那时商标始创人就会处于被动的状态。如果商标始创人先进行了全类注册,就能避免在该商标成长的过程中让他人或单位有可乘之机。
二、商标注册选多类全类保护有什么好处呢?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可以转化为有形资产,为企业创造无穷的经济效益。如果企业发展壮大了,商标有了知名度,就可以将这些注册商标有偿许可或者转让,做特许加盟,使企业的实力不断扩大,并向多元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因此,进行全类注册,也并非只是花钱买个平安。全类注册可以说是一种保护性投资行为,能够为企业多元化、集团化发展奠定基础。此外,注册商标经过相关部门评估还可以质押,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多类全类商标注册还有以下好处:
1、企业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往往选择自己目前生产的商品种类或者规划中生产的商品种类进行注册,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可能和预想的发展方向发生偏离,生产经营的范围可能会扩展到以前没有规划的行业或者商品(比如比亚迪的转型),那么这个时候也许会发现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在这个领域已经被他人注册了。
这种情况将面临两难选择:如果重新选择商标,那么面临的将不但是自己多年来积攒的体现在商标上的商誉不能传送到新商标,而且可能自己在新的行业的竞争对手商标价值上有自己原有商标的贡献部分。所以,未雨绸缪非常重要。
2、可避免他人恶性的抢注或者弱化企业商标在企业做大后,如果贵司的商标名称被他人抢注,比如康师傅是方便面的商标,如果有人注册在马桶上面,那对于康师傅公司来说,完全丑化了其商标品牌性,如果没有进行多类或全类的保护,那康师傅只能眼看着他人恶意丑化其商标,并且采用搭便车的方式。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权利被侵害后,应在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对侵犯商标权的诉讼时效作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商标可以保护将您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商品和服务区分开的名称。由于商标是基于商家名称的商标,因此您不能将仅用于个人目的的商标注册商标,例如您自己的名字或您的房屋名称或您的宠物。商标注册公司可能受商标保护的名称类型包括:商家名称产品名称域名您自己的名字,如果人们用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识别它你乐队的名字您用于营销业务的角色的名称,例如“Ronald”选择可以加商标的名称要注册为商标,必须在商业中使用名称,并且必须符合另外两个标准:它不能过于通用,并且不得与现有商标或待批商标申请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混乱的可能性与任何商标一样,如果名称与现有商标非常相似,则该名称不能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以致人们可能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感到困惑。
如果存在混淆的可能性:1、名字相似;2、名称与相关类型的商品和服务相关联。如果商品或服务不相关,则类似名称不太可能使任何人感到困惑。独特性为了获得您的名称的商标保护,它必须足够独特,以便将您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1、最简单的商标名称是“Xerox”等名称或“创造”的名称。 2、使用现有单词识别不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任意名称(例如计算机的“Apple”)也会获得强大的商标保护。3、一个暗示名称,如“海之鸡”金枪鱼,可以注册商标。
4、个人姓名或名称如“saltypretzels.com”或“纽约披萨”是“描述性”标记,只有在获得“次要含义”时才能注册为商标。这意味着该名称已成为众所周知,当人们听到这个名字时,他们会自动只想到一个来源。“Ralph Lauren”是具有次要含义的名称的示例。企业通常必须提升描述性名称数年才能显示该名称具有次要含义。5、像“Ice Cream”这样的通用名称不能是注册商标。注册您的商标你可以注册一个商标的申请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在线应用或使用商标网上服务,为您的名字。
1、为避免您的注册因混淆而被拒绝,在您提交申请或使用商标搜索服务之前,最好在USPTO的在线数据库中搜索商标电子搜索系统(TESS)的类似商标。2、您可以选择将您的姓名注册为标准字符标记或特殊表格标记。标准字符标记可保护您的名称,无论您使用何种样式,字体或设计。特殊表单标记仅以您在应用程序中指定的格式,字体,颜色或样式保护您的名称。3、注册商标的申请费为275美元至325美元; 虽然这些费用可能会发生变化,但请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查询最新费用。4、您可以预期注册过程至少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根据《担保法》第79条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
质权人,更应认真仔细地调查清楚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质商标的权利状况等内容,具体准备工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质押商标的权利状况和价值进行认真、彻底的调查和评估
1:质押商标的价值
2:出质人应当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3:出质商标应当是有效注册商标
4:在先是否办理过质押登记或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5:质押商标在质押前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
6: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确权案件或诉讼或权属诉讼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和/或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及其从属的主合同,合同内容完整,并符合法律规定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质押条款,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出质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可以依法转让是商标出质的前提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 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因此在办理质押登记申请时, 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以保证质押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从而保证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质押物变现以优先受偿。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办理商标质押需要什么材料,如下:
(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写》;
(2)出质人及质权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4)质押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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